黔东南州检察院:关注民众呼声 服务地方经济
以“五大创新”引领黔东南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新成效
大美黔东南之黎平县八舟河,世界银行贷款造林基地美景一角(吴世维 摄)
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贵州时要求贵州在全面创建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良好的生态环境,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护航;保护青山绿水,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黔东南州检察院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肯定。2015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批示:“贵州黔东南州检察院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州,立足检察职能,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活动,特别是构建了专业化办案协作、‘两审查一告知’内部协作、案件综合评价、补植复绿”等四项长效机制,走出了一条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路子”。贵州省检察院检察长袁本朴、黔东南州委书记李飞跃、黔东南州人大主任罗亮权、黔东南州长冯仕文、黔东南州政协主席梁承祥等有关领导先后对黔东南州检察院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工作作出批示。黔东南州办理的2起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起案例入选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5个典型案例。
黔东南州检察院院陈继忠检察长走访送活动中与群众交谈
那么,黔东南州检察院到底是怎么样做的,能够得到这么多领导的肯定和批示呢?2016年元月,我们2次走进黔东南,探寻黔东南州检察院的做法与实践。当我们来到黔东南,才感受到黔东南境内风光绮丽多姿,民族文化独特,自然生态良好,生物资源丰富,文化景观富集,被誉为“歌舞之州、森林之州、神奇之州、百节之乡”。“这么美丽的黔东南,我们一定要保护好她”,这是黔东南州检察院干警一致的心声,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保护好黔东南的绿水青山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黔东南州检察院立足检察工作职能,在全省首创生态环境保护“五大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推动黔东南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检察机关应有的努力。冯仕文州长批示称:“州检察机关在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保住全州绿水青山作出了重要贡献,探索建立的生态环境保护五大工作体系值得学习借鉴推广”。
雷山县检察院的检察官深入苗寨开展工作
原来他们的五大创新,就是立足检察工作实际,围绕打击犯罪、强化监督、完善体制、注重预防、强化宣传为工作目标的全新机制。
一是探索成立环境保护检察部门,创新惩治犯罪机制,通过办案的整体性保护生态环境。为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新需要,黔东南州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检察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局),该局集合了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预防等部门的职能,采取一体化工作模式,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构筑惩治涉及生态环境类犯罪新机制。在打击非法占用农地、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砂等破坏环境、危害生态的刑事犯罪及破坏生态资源的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二是创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简称“两法衔接机制”),通过加大监督力度保护生态环境。2015年,先后与环保、林业、国土、水利等部门建立了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联席会议为主要内容两法衔接机制。并探索建立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案件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网络平台,了解行政执法单位所立的案件是否存在以罚代刑,有案不立、渎职失职等行为,从而加大监督力度。
榕江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在下乡途中
三是立足于生态修复,创新“补植复绿”机制,通过生态修复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由于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受制于法律规定,一般判刑较轻,但其对森林资源造成的损害具有长期性和难以修复性,司法效果并不理想,为了突破这一瓶颈,黔东南州检察院首推“补植复绿”工作机制,对于因破坏林业资源而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责令其补植相应数目的树木或缴纳补植基金,最大限度恢复生态环境。同时,提议并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黔东南州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生态补偿工作的意见》,让“补植复绿”工作走上制度化的轨道。2015年,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林业局签订补植复绿协议28分,向相关部门发出督促补植复绿检察建议527份,促成全州建立“补植复绿”基地40块,总计15918.2亩,率先在全省实现了“补植复绿”基地全覆盖。
补植复绿基地工作照片
四是以《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年度报告》为切入点,创新预防网络体系,通过防御预警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打击惩治犯罪仅是一种手段,预防犯罪才是根本目的,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保护预防上狠下功夫,努力构筑预防生态环境犯罪的网络体系。通过开展以“走、访、送、化解”活动,深入全州16个县市、310个村寨,走访8000余名村民,化解邻里因山林、土地矛盾纠纷40余件,实现生态环境保护预防工作全覆盖。同时,针对全州古树名木(楠木、红豆杉等)遭到盗伐、滥伐严重的情况,开展了古树名木挂牌保护工作,挂牌时把树种名称、树龄年限、保护等级、破坏了将被判刑几年一一写在牌子上,便于广大群众监督。全州范围内的17197棵古大珍稀树木得到了挂牌保护。通过总结办案经验,针对全州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首创《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年度报告》,为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提供了新思路。该报告被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评为贵州省检察机关优秀决策转化调研成果一等奖,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黔东南州委纳入近年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州实施方案。
五是顺应大数据时代发展,创新舆论宣传体系,通过宣传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依托新媒体平台,强化宣传载体,开通黔东南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微信、微博,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关注和点赞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检察日报等国家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黔东南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0多次、被贵州都市报、贵州电视台等省级媒体报道141次,2015年7月,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作为全省九个地州市检察院的代表,参加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向全国30多家媒体展示黔东南州开展专项工作情况。同时,依托联络工作平台,注重走访人民群众,拜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宣传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争取工作支持;积极争取法院到案发地开庭、组织观摩庭平台,做到以案说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通过创新“五大工作机制”,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强化了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服务了领导决策,黔东南州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工作位居全省第一名,被多地检察院学习借鉴。达到了让党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
黔东南州检察院干警参加环保行动
在黔东南州检察院,广大干警有一个共同的心愿,那就是:生态环保是一项长久而艰巨的任务,仅仅依靠检察机关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我们呼吁社会各界立即行动起来,从你我他做起,从点滴做起。我们相信,在全州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大地上的伤疤终会愈合,河流中的污垢终会清澈,空气中的烟尘终会消散,花儿终会绽放笑脸,鸟儿终会放声歌唱,我们的家乡,美丽的黔东南终将变得越来越美丽。(记者 龚超 通讯员 朱茜 解菁菁)(照片除署名外,均由黔东南州检察院提供)
附:
最高检发布10起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加强司法保护 呵护美丽中国
编者按:良好的生态环境,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护航。保护青山绿水,检察机关责无旁贷。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是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呵护美丽中国的一个缩影。
黔东南州生保宣传巡展活动
案例三
彭XX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4年2月7日至17日,彭XX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贵州省施秉县黑冲风景区内非法采挖疑似红豆杉幼树150株,假植于施秉县白垛乡白垛村黑冲组龙会招家厢房后的菜土埂边,准备制作盆景出售获利。
经贵州省黔东南州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确认150株疑似红豆杉幼树均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南方红豆杉,为国务院1999年8月4日批准的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第4号令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的I级保护植物。
施秉县检察院了解到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的情况后,监督公安机关于2月20日立案侦查。3月3日,施秉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5月16日提起公诉。同年5月27日,施秉县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彭安亮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典型意义:该案系施秉县检察院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并进行立案监督的成功范例。检察机关经实地调查走访,确认了存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在开展立案监督后,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过紧密结合全国检察机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当地检察机关严厉查处了多起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遏制了当地多发频发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有力保护了当地生物多样性。
被告人彭XX盗挖的红豆杉幼苗
案例四
莫XX、潘XX、杨XX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4年3月下旬,被告人莫XX路经贵州省榕江县兴华乡高排村“大坟”坡时,发现小路下方有一株长有树瘤的楠木树,意欲盗割并出售牟利。同年4月8日下午,莫XX电话联系XX,邀其上山查看是否购买,又邀XX入伙共同偷割楠木。次日凌晨2时许,莫XX、潘XX趁夜深持消声伸缩电锯进入“大坟”坡,杨XX按事先约定驱车赶到“大坟”坡查看楠木。莫XX与杨XX在现场碰头并议定好价格后,按指定位置割锯楠木树长有树瘤的部位。后三人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抓获。莫XX后寻机逃脱。
经鉴定,本案被非法毁坏的树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树基毁坏程度超过50%,被非法毁坏楠木活立木蓄积为1.8634立方米。
2014年4月9日,高排村村民向榕江县森林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榕江县检察院接到举报后,要求榕江县森林公安分局说明不立案理由,并建议立案侦查。榕江县森林公安分局于同年4月10日立案。5月7日,榕江县检察院对潘XX、杨XX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对莫XX发出追捕意见,5月9日莫XX被抓获。榕江县检察院于同年7月18日提起公诉。8月13日,榕江县法院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莫XX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案发地开庭照片
典型意义:榕江县检察院结合本县境内森林覆盖率高、林业资源丰富,盗伐滥伐林木及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发案率较高的实际情况,积极拓宽立案监督案件信息来源,做好信息分析及调查核实工作,突出立案监督工作实效。本案系榕江县首例采用新型伐木工具实施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件,被告人采用消声伸缩电锯切割楠木蔸块,作案手段隐蔽,后果极其恶劣,被切割蔸块的楠木树往往无法存活。榕江县检察院通过认真分析群众举报线索,深入现场调查取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监督意见,有效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也为全国检察机关今后办理同类型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龚超 苟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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